中華民國骨質疏鬆症學會

根據學會章程:

第二章 會員

第八條
會員分下列四種: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具下列資格之 一者,由會員兩人介紹,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本會會員。
一、基本會員:凡國內外認可之醫學院修習醫學畢業,取得專科醫師執照;國內外認可之相關科系畢
       業,具有碩士以上學位,從事骨質疏鬆症有關之醫療保健或研究工作者。
二、準會員:凡國內外認可之相關科系畢業,取得專業執照,從事骨質疏鬆症有關之醫療保健工作者。
三、名譽會員:凡對本會有特殊供獻,經理事會認可者。
四、贊助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贊助本會之個人或團體,經理 事會認可者,團體會員應推派一人,以
       行使會員權利。
前項會員名冊應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九條
會員之權利及義務如下:
一、基本會員(會員代表)具有下列之權利及義務:
  1.發言權及表決權。
  2.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3.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各種活動及出席會員大會之權利。
  4.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5.接受本會委託或指派職務之義務。
二、準會員、名譽會員、贊助會員:
  除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外,其他之權利 及義務與基本會員相同。
第十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 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 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一條
本會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死亡。
二、喪失會員資格者。
三、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十二條
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但應於退會之六個 月前提出書面預告。
第十三條
會員不繳納會費者,得停止其會員之權利;逾兩年不繳納會費者,應經會員大會決議後除名。會員經出會及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條
本會之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基本會員新台幣壹仟元整;準會員新台幣伍佰元整,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基本會員新台幣貳仟元整;準會員新台幣壹仟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