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骨質疏鬆症學會

中華民國骨質疏鬆症學會骨質疏鬆症專科醫師認證辦法暨繼續教育積分認定辦法

2016.05.27學術委員會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中華民國骨質疏鬆症學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提昇醫療服務品質,鼓勵醫師在職進修追求醫學新知,推展骨質疏鬆症醫學,特訂定「骨質疏鬆症專科醫師」認證辦法暨繼續教育積分認定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繼續教育積分包括本會及各教學醫院或醫事團體所舉辦有關骨質疏鬆症醫學之繼續教育課程。
第三條
凡參加本會所舉辦之繼續教育課程之會員或非會員,均可獲得由本會發給之繼續教育積分證明。

第二章 骨質疏鬆症專科醫師申請資格與制度

第四條
申請資格:一、無積欠會費之基本會員。
     二、需具有專科醫師證書。
         三、參加學會舉辦的之骨質疏鬆專科醫師認證學分班考試通過。
         四、符合以下四項中其中一項:
           a. 於學會會訊中經學術委員會審核過一篇骨鬆的學術文章(第一作者)。
           b. 經學術委員會審核過的一篇骨鬆的學術文章(第一作者)。
           c. 學會年會中以第一作者的口頭報告或海報(第一作者)。
           d. 曾經參加ISCD/IOF國際骨密認證課程Osteoporosis Essentials Course,考試通過。
第五條
申請辦法:於學會網站填寫申請表,並上傳相關證書提出申請,同時繳交甄審
     費新台幣貳仟元整。
第六條
證書有效期限為六年,每六年需再提出申請換證。

第三章 繼續教育積分之認定

第七條
繼續教育積分之認定:
一、繼續教育積分之認定由學術教育委員會為之。非本會所舉辦之相關學術研討會、學術演講或繼續教育課程,向本會申請繼續教育積分需在開辦前「一個月」提出申請。未依規定期限申請者恕不受理。
二、申請繼續教育積分之認定,來函需註明舉辦之時間、地點、活動名稱,並附上演講者簡歷、演講內容摘要以及聯絡人及聯絡電話相關資料。
三、會員參加非本會所舉辦之相關學術研討會,學術演講或繼續教育課程,其教育積分之折算,每年不得超過二十分。
四、參加本會主辦之年會,每次核給積分四十分。本會所主辦之骨質疏鬆症專科醫師學分班課程,每次核給積分三十分。本會所主辦之講習,每次核給積分二十分。
五、參加國際性骨質疏鬆學會或相關專題研討會,每次核給積分二十分。若在會中發表論文(限第一作者及指導作者)或演講,則每篇核給積分二十分。
六、參加國內相關學術討論會或學術講習會,在二小時以內者,每次核給積分五分,四小時以內,每次核給積分十分,六到八小時以內,每次核給積分二十分,積分由學術教育委員會認定之。
七、在國內醫學會發表骨質疏鬆醫學醫學之相關論文(限第一作者及指導作者),每篇核給積分二十分。
八、發表有關骨質疏鬆醫學之論文於SCI 醫學期刊者,每篇第一作者及指導作者核給積分四十分,第二作者核給積分二十分,其他作者核給積分十分。若為病例報告者,積分均減半計算。
九、發表有關骨質疏鬆醫學之論文於非SCI 醫學期刊者,每篇第一作者及指導作者核給積分二十分,第二作者核給積分十分,其他作者核給積分四分。若為病例報告者,積分均減半計算。
十、參加骨質疏鬆進修,在國外進修者,每月核給十分。 在國內進修者(限在醫學中心進修),每月核給五分。
十一、本會辦理線上教育(含影音課程及會訊)之相關課程,經本會學術暨教育訓練委員會依據本辦法審查,得授予繼續教育積分。申請人應於觀看各單場線上課程影片或單期電子會訊之後進行課後測驗,答題全數通過者,即可獲得該課程授予的教育積分。方式如下:
(1) 申請人點閱單期「中華民國骨質疏鬆症學會會訊」後進行課後測驗,正確率達100%者,核給積分五分。
(2) 申請人觀看單場「影音課程」後進行課後測驗,正確率達100%者,核給積分二至五分。
線上教育積分,每年上限不得累積超過三十分(含)。請注意:若已達積分上限仍繼續作答者,系統將不再累計。
第八條
各單位辦理之繼續教育課程,應發給出席之證明,且應於課程結束後依實際參加情形發給證明,請勿於報到時發給出席之證明。
第九條
本會會員發表論文。如同一著作在不同雜誌發表時,不得重複申請認定繼續教育積分。
第十條
各項繼續教育之出席簽名單,需由參加者親筆簽名,不得以蓋章替代,且不得由他人代簽,經發現者註銷該時間之繼續教育積分。
第十一條
主辦單位應於繼續教育課程結束後二週內,將出席簽名單寄回本會。

第四章 骨質疏鬆症專科醫師證書換證方法

第十二條
骨質疏鬆症專科醫師證書之有效期限為六年。在此期間內積分需滿二百分;且參與本會年會次數不得少於三次;非本會所舉辦之相關學術研討會或繼續教育課程,其教育積分之合算,一年內不得超過二十分。合於此條件者,得申請其專科醫師證書之展延,由學術委員會審查認定之。
第十三條
本辦法經理監事通過報請衛生主管機關備查後實施。增訂、修改亦同。